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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帮扶忠县磨子乡、忠州街道及石宝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方案(建工职院〔2021〕208 号)

时间:2021年10月01日 08:5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决策部署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我校对口帮扶地的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成长成才,现根据学校《关于印发2021年对口帮扶忠县及磨子乡乡村振兴方案的通知》(建工职院〔2021〕13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至乡村振兴帮扶工作结束时,被我院认定的实际居住在忠县磨子乡、忠州街道及石宝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帮扶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评定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其他资助,另外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均按10个月分月发放,休学期间不享受。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学工部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做好对口帮扶地在校就读学生的摸排统计,做好校内学生资助经费安排,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通过困难认定的忠县磨子乡、忠州街道及石宝镇的学生及时资助,确保帮扶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关爱宣传。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各二级学院要掌握对口帮扶地在校就读学生情况,对其困难学生主动关心,将学校的关爱帮扶传达到位,厚植爱党爱国爱校情怀,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尽己所能投身家乡建设,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作出贡献。

上一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56 号) 下一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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