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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56 号)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5:5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

第四条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持《申请表Ⅰ》到学校财务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应缴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学费补偿或代偿金额等信息审核无误后, 在《申请表Ⅰ》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Ⅰ》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交至(或寄送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学费补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为其代偿相应的贷款。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持《申请表Ⅱ》至退役安置地征兵办签字盖章,审核其退役士兵身份。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还需持《申请表Ⅱ》至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字盖章,审核其自主就业身份。

(二)学生持退役安置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申请表Ⅱ》到学校财务处审核其复学或入学后应缴学费、减免年限及减免金额,签字盖章。

(三)学生将财务处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对入伍资助对象和标准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时做好申报工作,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8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177 号) 下一条:对口帮扶忠县磨子乡、忠州街道及石宝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方案(建工职院〔2021〕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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