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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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69 号)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5: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号),结合学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指学校各用工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和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校内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全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对用工单位岗位设置进行初审,提请学校审批,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组织开展申请与录用。

2.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3.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4.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每月按时发放校内勤工助学报酬。

5.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二级学院。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及时审核推荐。掌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管理、报酬申报及建立用工学生档案,主要包括:

1.录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且优先考虑孤残、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尊重其风俗习惯。

2.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

3.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按时申报劳动报酬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推荐参与评比表彰;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履职尽责的,要加强教育管理;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辞退。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并实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四)财务处。及时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建立发放台账。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录用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用工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按一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岗位需求数,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资助经费预算和用工单位需求,统筹安排、设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能锻炼学生,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岗位申报与审批

(一)固定岗位每年6月,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登录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进行下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初审后提请学校审批,确定下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二)临时岗位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因阶段性或临时性重要工作需设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线下填写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提请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须满足的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认真学习,服从管理,有团结协作精神,能积极主动工作。

第十  学生申请与录用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工系统中统一发布固定岗位信息(临时岗位随时发布),学生及时查看用工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申请。

(二)辅导员审核申请学生基本信息,主要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习及在校表现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用工单位自行组织面试并录用未录用学生及时驳回。被驳回学生同意调配的,有两次被调配到其他岗位的机会,可被其他用工单位录用。不同意调配的,本次申请与录用终止。

(五)用工单位将录用学生的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六)用工单位联系被录用学生报到上岗。被录用学生在通知应到时间一周内未及时到岗的,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录用,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  未录用到学生的用工单位,根据需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直接调配安排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报酬发放

第十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校每年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基本工作量核定岗位报酬,原则上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或按月计酬。按工时计酬的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寒暑假按月计酬的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一)固定岗位按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在学工系统中按要求如实填写《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报酬申报表》,申报劳动报酬。对未达到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及要求的学生,扣减相应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最后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二)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发放。用工单位在当次工作完成后,线下及时填写《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报酬申报表》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最后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十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的,学校不再补发报酬,其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 被录用学生未上岗的,不予计发劳动报酬。设置的固定岗位连续3个月未要求上岗的,取消该岗位。

第十  勤工助学当月的报酬原则上于次月10日前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如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岗位需求和劳动报酬标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并协助用工单位招聘选拔学生。

第二十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或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与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体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办法。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酬金由学校监督校外用工单位按用工协议发放,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发放。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 为鼓励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认真履职,积极主动服务师生,切实推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勤工助学表彰奖励以学年为单位,评选表彰比例控制在用工单位固定岗位用工人数的15%以内。按比例不足1人的最多推荐报送1人,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评

第二十  受到表彰的学生学校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人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进行积分认定,且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年内在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满8个月及以上(包括连续性的寒暑假)。

(二)服从用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善于沟通,表现突出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师生认可度高。

第二十  评选程序

(一)每年6月,对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vic115维多利亚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

(二)用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认真评选,在参评学生范围内公示候选名单3天及以上,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审批的学校行文表彰并发放奖励。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  校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报酬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出,或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勤工助学费用中支出,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营利性勤工助学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十条 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各获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需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张贴发布勤工助学信息、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  用工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不适宜的工作,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  学生不得私自找用工单位申请岗位,用工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擅自招录者,学校不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个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有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报酬。

第三十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的学业任务。

第三十  勤工助学学生须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与管理,按时上岗。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对于擅自离岗学生,用工单位可扣发当月工资,学校不再接受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出现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不按要求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上岗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规定或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被录用的学生违规违纪被辞退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岗的,用工单位要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在学工系统中做提前离岗处理。提前离岗的岗位缺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需求进行调配安排

第九章  附则

四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18〕2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  本办法由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下一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18〕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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