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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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172 号)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5: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奖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个人在学校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称原则上定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 XXX 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奖励范围、金额、评选具体条件与办法等相关事项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人不得以其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账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分为A、B两类。面向(或部分学院)的为A类奖学金,面向单一学院(或专业)、订单班的为B类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领导、设奖方代表担任,委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和监督社会奖(助)学金筹集、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一)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负责 A 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组成,负责A类奖学金的初审和B类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B类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参评范围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提出拟评名单及等级二级学院评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学习刻苦努力,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所修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无重修。

(四)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五)符合社会奖(助)学金协议或合同中提出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评选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公示审结果,公示时间2天A类奖学金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3天。

(四)报捐赠方审核确定。

第五章  表彰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下发表彰决定或评审结果,予以表彰, 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召开表彰大会或颁发仪式。A类奖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B类由主管学院组织。

第十四条  A类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表,B类奖学金由主管学院发放表,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受助除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评选环节层层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对申请学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纪检监察对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管,对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  受助者必须履行相应奖学金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19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  办法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一条:校级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175 号) 下一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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