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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115维多利亚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建工职院〔2019〕188号)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09:4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规范资助评审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坚持奖优助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执行上级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 4-6%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班级、系和学院各类活动。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奖、助、贷、勤、免、补”资助体系,全面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资助(含重庆市政府资助)

1.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入学学费减免。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6.三峡移民学生教育资助

7.其他资助

(二)校内资助

1.院级奖学金

2.新生圆梦助学计划

3.学费减免

4.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6.其他奖励:专业技能竞赛奖励等

(三)社会资助

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第七条 学院开设绿色通道,为暂时不能筹齐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应资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院团委、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及时处置资助舆情。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职尽责,全面负责。

(一)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日常工作。包括起草资助制度、宣传资助政策、组织并指导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受理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组织开展受助学生走访、慰问及资助育人活动。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档案。协助财务处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负责各个资助系统的数据填报与维护,按要求报送资助报告和相关材料等。

(二)各系具体负责向本系学生宣讲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审核和管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受理本系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负责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主动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档案。

(三)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做好校内资助资金的预算提取与使用管理,建立发放台账和发放签收反馈机制,将发放结果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教务处负责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及时维护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异动信息,做好与资助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为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及时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手续,并将入伍休学和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退役士兵入学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帮扶。 (五)保卫处负责办理从学院入伍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手续,按时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教务处办理应征入伍学生休学手续。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帮扶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政策宣传、审核与申报。

(七)院团委配合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八)宣传统战部协助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工作动态宣传,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舆情管控。

(九)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生资助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对资助舆情进行监控并积极处置,定期开展资助专项督查、内部专项审计,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九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确保认定、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为成员,全面组织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三)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所带班)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或所带班)学生总人数的 20%,且不少于 5 人(须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果公示、院务会审定或报上级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院通过会议布置或下发书面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做好政策宣传和认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在评议范围内公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整理、汇总申请材料,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各系认定(评审)。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系拟认定或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审核、汇总,提请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院认定(评审)。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集会议,集中审议,确定学院初审名单。

(七)公示初审名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向全院师生公示初审名单,无异议后提请院务会审定或按要求上报市教委评审备案。

(八)学生工作部(处)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资助档案,各系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其他资助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或学院相应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学校和社会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根据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种类型和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对资助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对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明确使用范围,其主要为校内奖助学金(含专业技能竞赛奖励)、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走访慰问贫困家庭大学生等。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分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当月发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按市级规定发放,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按学年抵扣;校内学费减免由财务处与学生结算;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按与捐赠方签定的协议要求发放,其他资助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困难补助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表,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由招生就业处造表,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由主管单位造表。各类受助金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在 7 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上卡信息有误的除外)。受助学生除现场捐赠资助仪式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各类资助资金发放负直接责任,不得将资助资金转交学院其他部门或个人进行二次发放,不得将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用于抵扣学生欠缴费用。对于学生或家长自愿将奖学金用于抵扣欠缴费用的,财务处可进行抵扣处理,完善有关手续,并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当月未发放的资助金,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因弄虚作假受助的学生,经查证后停发余下的受助金,全额追回已发放的受助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因故停发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及时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各系要掌握受助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异动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实时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励志、感恩及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表彰励志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就业或创业帮扶,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切实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要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各系可采用信函、电话回访、实地走访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家庭情况,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学生,对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要准确掌握,及时帮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人文关怀。

第八章 资助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辅导员、各系、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等成员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规范留档,及时存档,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一)辅导员存档。包括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工作原始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二)各系存档。包括学院下发或转发的资助工作文件、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表、系认定(评审)工作纪要、系认定(评审)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包括资助工作文件、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工作会议与培训、评审及结果公示、资助育人活动、受助学生回访、走访及座谈会等资助工作材料,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申请纸质材料、电子信息档案等。

(四)其他成员单位存档。主要为主管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及公示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特殊认定与资助兜底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学生资助“兜底”机制。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或每学期动态调整后,对市教委下发的相关部门新增的建档立卡、低保、孤残等贫困学生,学院直接予以认定,并进行“兜底”资助;在校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可在事发后一个月内提出困难认定和资助申请,各系对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十章 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控资助舆情。各成员单位对主管项目的资助舆情进行监控,发现舆情后要及时上报宣传统战部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由宣传统战部及时回应学生、家长或社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负面舆论扩大。

第十一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全部公开、评审过程全程公开、评审结果及时公示,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师生监督。各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对师生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资助评审和资助金发放全程监督,对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坚持凡有举报投诉必查、凡有违规行为必究。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的具体条件、评审管理根据各项资助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若本办法中有与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原《vic115维多利亚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工职院2017〕12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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