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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编辑: 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09: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普通高职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身份证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并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报到时间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生工作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身份信息与录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创业等原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凭入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批准后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的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通知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新生复查工作由学院组织,各系具体实施,新生复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

   (二)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三)邀请专家组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四)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对新生身体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籍注册后,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须在报到结束1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学生证;

  2. 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的贷款证明;已办理学费缓交的提交证明材料。

       学生注册时须凭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系在学生证上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间截止后,各系负责提交《vic115维多利亚学生注册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本至教务处。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修读课程、参加考试的资格,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有效。

       第九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申请暂缓注册,首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之后,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经学院批准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课程,其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修读课程无效,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退学警告;超过学院规定期限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退学处理,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因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中职学段学制3年,高职学段标准学制为2年。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照高职段标准学制增加两年计算,即: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最长学习年限5年,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高职段最长学习年限4年。其中应征入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创新创业的学生可申请增加1年学习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以平时考核和过程考核为主,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伤、病等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经学院医务室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课,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绩点计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50)/10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累计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由任课教师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同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应自行补修相应课程,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后考核的,须在考前(因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向所在系书面申请缓考,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学生在拟申请缓考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随补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此次考试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学生可参加毕业补考。

   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可以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考前诚信教育,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可以参加毕业补考,同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登录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应于下学期开学1周内填写《vic115维多利亚成绩复查申请表》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初审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课程所属系(部门)工作人员和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查询。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或补做机会(补考缺考视为放弃)。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照补考实际分数计入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如补考补做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学期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院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补做,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 公共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考核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英语应用能力B级或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的, 对应课程按等级考试成绩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凭退学前所在学院出具的成绩证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认定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因学籍异动需要认定课程成绩的,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学籍异动前成绩单和学生现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填写《vic115维多利亚课程认定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系与课程所属系共同认定,教务处批准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直接获得成绩(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学院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就业的;

(二)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因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它方面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应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进入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上学习的;

   (二)参加高考文(理)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文)科考生的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其他经学院审核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每年12月份由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拟接收学生的人数、条件考核办法。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公示后,出具转专业正式文件。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教学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具有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或个人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学生生源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申请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由我院转出到市内高校的学生,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办理转出。跨省转出的,由我院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由市内高校转入我院学生,经拟转出学校同意和学院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签字同意后,经专业所在系初审学生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审,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理转入。跨省转入的,由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拟转出学生转学手续没有完善前,未请假擅自离校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办理休学与保留学籍手续。已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的学生的休学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的时间超过学期行课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行课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且经学院批准的;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院确认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休学2次,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原因休学者,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学生工作部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其《休学证明书》并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于收到《休学证明书》后10日内离校。

   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若本人不愿申请,学院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药费按国家或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发生的各种事故负责,其所有的言行概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院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自退役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学生须于休学期和保留学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应持《休学证明书》和其他必要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其它专业,所选专业应符合学院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未修的课程应按要求进行补修;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者,学院将视其情况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降)级、退学

   第四十五条 若学期修得学分低于本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1/3者,学院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系在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以邮寄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将留(降)级到下一年级学习(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已修得的课程学分有效,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第四十七条 留(降)级在每学期开学进行。留(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未开设原就读专业的,编入相同专业大类的其他专业学习,并按留(降)级后就读的专业班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第二次留(降)级时学院给予学生退学警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留(降)级处理后又达到降级条件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沟通教育无效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因违法违纪给予开除学籍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因四十九条或五十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辅导员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党政联系会研究通过后,经教务处审核,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出具退学文件。

退学处理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文件送达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申诉具体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自接到退学文件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的退费标准按学院学生退学、休学、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毕业所需的成绩要求的;

  (二)达到毕业所需的成绩要求,但纪律处分影响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五十七条 因未达到毕业所需的成绩要求作结业处理的,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参加毕业补考或补作,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出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得再申请毕业补考或补作。

   第五十八条 因纪律处分影响期限尚未届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察看期届满后,经申请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可以申请学院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所在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只修改一项个人信息的,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更改。

   修改两项及以上个人信息的,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更改。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辅导员、系(部)负责人、学生学籍维多利亚老品牌负责人、学院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其他未尽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原《vic115维多利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建工职院﹝2017﹞146号)仍适用于2017级、2018级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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