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编辑: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开放基金资助效益,依据《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vic115维多利亚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中心设立开放基金,旨在发挥推广中心作为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及推广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促进与国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重庆市乃至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装配式建筑相关领域开展具有创新性研究及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本开放基金坚持“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推广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开放基金的具体维多利亚老品牌,负责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对当年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主要为本推广中心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的科研人员。优先支持推广中心的联合共建单位科研人员。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申请人应以本推广中心的一个研究方向为依托,明确至少一名推广中心固定成员开展合作。所有申请者(负责人)申请本推广中心项目的项数限定为1项;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推广中心项目的申请数不得超过2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围绕推广中心的主要研究及技术推广方向,符合当年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四)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资助强度一般为1-3万元/项。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填报《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广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书格式及经费预算等。

下列情况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项目研究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等。

(三)推广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推广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推广中心管理会委员会审批。

(五)推广中心主任签发立项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推广中心。推广中心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两份分别返回项目负责人及本推广中心合作者,一份留推广中心存档。

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送推广中心。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将缓拨经费、削减经费或终止合同、追缴已拨经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进展报告参加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根据研究需要,确有必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推广中心批准,并在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推广中心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题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成果相关材料(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应用技术推广等成果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推广中心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验收意见。验收被认定为有继续资助价值的项目,推广中心将给予支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归推广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完成单位必须署名本推广中心(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Applied Technology Promotion Center of Chongqing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或者依托单位(vic115维多利亚,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可同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Applied Technology Promotion Center of Chongqing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Grant No.xxxxx),否则结题验收时不予统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项目批准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组使用,在2年内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支持与资助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它支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装配式建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