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来源/编辑: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立项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建设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软科学研究、新技术与科技示范工程及产业化基地等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重点项目是指面向行业发展,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实现技术集成创新和行业资源整合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等成果必须标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六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制定建设科技规划,审定年度科技项目,落实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有利于我市建设行业发展、城乡统筹综合示范区建设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及产业结构调整;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用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八条  立项管理包括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专家咨询、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环节。
第九条  项目申请分自主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自主申请指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应按相关要求和格式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查新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是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立项:
(一)经查新,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资助过类似项目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背科学规律或已被证明无法实现的;
(五)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按专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确定年度科技项目,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其他承担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分包合同,并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实行公开选题和招投标制度。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行业公开征集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确定重点项目研究方向,发布重点项目申报指南;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根据申报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择优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列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四)预期产出的标志性重大成果,对行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咨询专家按项目申报的专业和范围及所需条件,从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抽选。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项目的可行性、执行状况、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二)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客观、公正、负责,同时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启动会的会议纪要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且自启动之日起,每半年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报送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提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执行。
(一)调整研究内容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延长研究时间;
(三)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撤消或终止任务书。
(一)挪用、截留项目经费;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
(三)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四)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五)事实证明已无法按任务书的要求完成。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软科学研究且资助经费低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的项目,可进行总结结题;其他项目应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资助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会议和函审是项目验收的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和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重点项目验收不应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三)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的图片资料;
(八)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项目验收结题证书。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适当资助。
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及合同书要求购置的科技设备,以及专家咨询、评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财务审计制。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重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盗用、抄袭他人科技成果并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不按合同申请验收,暂缓尾款的拨付,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或责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诚信档案,将项目的执行及完成情况记入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并暂停其承担其他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违反工作原则,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