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115维多利亚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编辑: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09: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加快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高、创新意识强的师资队伍,提高学院整体科学研究能力,设立vic115维多利亚院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项目),并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院级项目,指由学院划拨经费、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党建与纪检专项项目、教育综合改革专项等类别。

第三条 院级项目资助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以下简称科发处)是院级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系部是项目的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项目要求

第五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1.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是学院为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学院整体科技学术水平而设置的项目。

2.资助金额1~3万元,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3.研究成果除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的工法,或图集与图册,或团体及以上标准(规范)1项。

(2)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

(3)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1部,或工具书1部(项目负责人应为主编之一),或应用类成果省级以上1项,或省级以下2项。

4)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为准,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I或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CPCI、EI-CA公开发表2篇论文,或者SCI、SSCI、EI-JA、A&HCI《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期刊收录论文1篇。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1.科技项目是指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置的项目,其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

2.资助金额1~3万,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3.科研成果按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要求执行。

第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1.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是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而做出相关深入研究的专项项目。

2.资助金额1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

3.科研成果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除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1部。

(2)公开发表1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

(3)研究报告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写入相关文件。

第八条 党建与纪检专项项目

1.党建与纪检专项项目是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围绕高校统战工作中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民族和宗教工作、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等方面开展研究的专项项目。

2.资助金额1万元。研究期限一般1年,不超过2年。

3.科研成果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除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2篇同申报主题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发表1篇论文在《领导决策参考》《决策建议》《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重庆日报》理论版或核心及以上期刊。

(2)研究报告要求2.5万字以上,成果获得学院党委、行政或上级部门肯定性批示或被采纳应用。

(3)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1部。

第九条 教育综合改革专项

1.教育综合改革专项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上级改革部署,聚焦教育不得不改、不改不行的深层次问题,着眼教育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全面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设置的专门项目。

2.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取得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的成果,滚动资助5000元/项用于后期研究)。研究期限不超过1年。

3.研究成果为不少于5000字的研究报告和不少于2000字资政报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获得学院党委、行政或上级部门肯定性批示或被采纳应用。

2)公开发表1篇期刊论文。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科发处统一安排,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面向学院所有教职工,且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应当是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研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风端正。

3.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院级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申请同类别项目限1项,申请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参研人员参与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4.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当未满45周岁(以申请项目当年1月1日为限),具有副高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其他类别项目不限制年龄及职称。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项目负责人承担同类别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或累计获得同类项目资助2次。

2.与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院级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就拟推荐项目在可行性、意识形态、学术诚信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署推荐表。

第十四条 科发处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进行评审。学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科发处签订项目任务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科发处的主要职责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信息;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并下达立项计划;统筹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统一组织安排结题验收;其他需要科发处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按相关规定规范管理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并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组织本单位内项目遴选申报,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提交结题资料,配合科发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牵头制定项目研究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验收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院级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发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调整任务书:

   1.项目考核指标变更的。

   2.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项目参与单位等发生变更的(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过半以前提出申请)。

   3.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4.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并退回项目资助经费: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发处可强制终止项目,并退回项目资助经费:

   1.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2.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12个月的。

   3.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4.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1至4项情形未通过验收被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院级项目;对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5项情形被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院级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科发处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预期结项成果应标明“vic115维多利亚XX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Supported by XX project of 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No.xxx)”〕,未标注的不予列入成果范围。成果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按照学院科研成果相关管理规定认定,未经认定的成果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题验收由科发处统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

2.所提供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3.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4.研究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的规定时限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验收或进入强制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经第三方评估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项目组成员继续申请本计划项目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资助立项的上级指导性项目除执行原项目管理规定外,其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本办法中同类别项目要求。

第三十一条 院内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验收成果以本人签订协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vic115维多利亚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工职院〔2015〕18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